近年来,地方政府为改善城市交通和公共设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纷纷以设立平台公司融资的方式补充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缺口。随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张,融资平台贷款对金融市场造成的风险逐步显现。本文通过对沁水县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提出了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的政策建议。
一、地方融资平台基本情况
从调查情况看,沁水县目前只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机构1个,即沁水县盛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注册资本为壹亿元人民币,是沁水县委、县政府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煤炭资源整合县级留成部分价款而组建的净资产公司。截止2013年底,该公司资产总额6.12亿元,负债总额3.57亿元,资产负债率为58.3%。经沁水县人大常委会同意,该公司作为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通过向国家开发银行及相关政策性银行借款融资的方式,推进辖区县城和全县新农村建设。目前,该公司已同国家开发银行太原分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沁水县支行进行了六个基础设施项目的合作,为县城杏河治理、玉龙隧道、滨河南路、晋侯高速中木亭连接线、晋侯高速尧都连接线、张峰水库水源工程等6个项目建设融入资金2.3776亿元,其中,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沁水县支行贷款余额为15200万元,在国家开发银行太原分行贷款余额为8576万元。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平台贷款增长较快,融资渠道相对单一。据调查,截止2013年末,沁水县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为2.3776亿元,较2011年增加0.09亿元,增长5.81%,且融资平台贷款还有进一步增加的趋势,风险需引起高度关注。如2013年沁水县财政总收入为34.5亿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为2.3776亿元,债务率为6.89%。融资渠道相对单一,对银行贷款依赖过高,一方面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经营受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另一方面,加大了银行经营风险。如截止2013年未,农业发展银行沁水县支行发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达1.52亿元,占该行各项贷款余额的64.13%,成为该行的最大贷款客户。
(二)还款期限相对集中,地方政府偿债压力较大。从调查情况看,沁水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主要为5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有的长达8年。由于短期内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务较少,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风险尚未暴露。如沁水县盛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农业发展银行沁水县支行融资平台贷款近5年(2014~2019年)到期需偿还额为1.42亿元,占其全部融资平台贷款余额的62.56%。在可支配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偿债高峰期给地方政府带来债务压力,贷款偿还面临较大风险。
(三)现金流无覆盖,潜在风险不容忽视。据调查,农业发展银行沁水县支行支持的融资平台项目大多数为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自身无现金流,还款来源为沁水县盛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参股煤矿的固定收益、每年度县财政预算内政府逐年回购县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资金、回购内主要建筑体的广告摊位收费和冠名权等公用设施的相关收益费用。现金流为偿还贷款本息的第一保障,现金流无覆盖使贷款安全受到直接威胁。
(四)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清晰。从调查情况看,沁水县盛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形式上的企业法人,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市场化融资“借、用、管、还”的责任主体不清晰。主要体现在:一是资金方面,该公司注册资本金全部来源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注资,资金来源不独立;二是管理结构方面,该公司的管理层一般是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或政府指派有关人员,难以完全按照市场化经营管理,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能力较低;三是监督机制方面,该公司未设立专门监事,以行政监督为主,缺乏专业化监督。
(五)制度建设明显滞后,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监督。国家和地方至今没有出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也没有规范的操作程序。这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投融资运作能力提出了挑战,对国有资产的可持续经营和良性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如,由于没有规范的操作规程,沁水县盛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运作,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监督。由于该融资平台贷款的借款人与贷款使用人分离,融资平台仅负责融资,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管理,责权利不统一,融资平台对所投资的项目缺乏严格科学的论证和监管,借款人和项目法人之间缺乏有效地监管和制约。此外,目前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决策和资金使用效益没有建立落实评价机制,缺少必要的审计监督,金融机构多头授信后,地方政府信用超额度膨胀,不利于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
三、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展政策。一是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管理办法,将政府融资平台设立标准、负债规模、偿债准备金和资金用途等事项予以界定,明确融资平台和地方财政的关系,将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视同政府债务进行管理,并通过建立地方债务风险预警体系对债务违约风险进行动态性、前瞻性的评价与考核,最大限度地防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的发生;二是积极推进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真正建立起“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社会投资增长机制,运用多种融资手段,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型投融资体制;三是完善投融资政策,严格界定政府投资范围,使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完善科学决策程序,建立政府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实现政府投资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二)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情况监测分析。一是应建立当地人民银行、财政局、审计局、银监办等职能部门参加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加强信贷风险监测的措施和办法,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二是应建立涵盖地方政府各类债务的常规监测统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地方政府负债的透明度;三是应建立一套完备的政府背景类贷款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分析和预测,对已发放贷款项目未来现金流量的变化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对贷款使用实行全程跟踪和严密监控,对挪用贷款的融资平台公司采取必要的信贷制裁措施。
(三)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银行贷款风险管理。银行业机构应严格按照《贷款通则》和项目贷款管理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变化及项目进展情况,严防项目资金被挪作他用。一是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评估判断,密切监测集中到期平台贷款,及时与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和方案,协调当地政府逐步压缩超过地方财政偿还能力的平台贷款;二是根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现金流能否达到全覆盖情况,采取“及时收贷、收回再贷、据实定贷、引资还贷、只收不贷”等方式,逐步缓释存量平台贷款风险;三是针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额度较大,一种担保方式难以覆盖贷款本息的特点,积极落实政府承诺、项目回笼款监管、账户管理等组合措施,采用多种担保方式组合的办法降低风险;四是规范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授信操作,加强对融资平台贷款还款能力和贷款风险的评估与控制,加强贷款项目现金流测算,严格落实合法、有效的担保措施,及时跟踪监控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信贷资金被违规挪用;五是积极推行银团贷款方式,增强银行间信息沟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分摊机制。
(四)强化审慎性监管,防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贷风险。基层人民银行及银监部门应积极引导辖区银行业机构提高对地方政府的放贷标准,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同时,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业务监督检查,对还款能力明显不足的融资平台应当纳入重点风险管理范围,进行动态的绿灯、黄灯、红灯区的跟踪监测,以有效降低金融机构信贷风险。
(五)探索地方政府融资新机制,减轻政府债务压力。应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政府融资新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通过适当放宽和降低民间资金准入门槛,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大力引进外资,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bot(建设一经营一移交)、tot(移交一经营一移交)、abs(资产收益抵押)等方式入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同时,完善公用事业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公共事业项目市场化,增加对社会资本或民间资本的吸引力,减少政府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从根本上减轻地方政府债务压力。
(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当地财政、金融监管等职能部门联合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监督地位,并要求地方举借债务应报同级人大审批。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和担保承诺行为,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实行“谁借款、谁偿还、谁担保、谁负责”,建立项目建设单位和受益单位“责权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债务偿还机制,将债务的借、用、还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作为评价、考核、任用干部的一项重要指标。同时,完善偿债保障机制,在地方政府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有效清偿的情况下,适时探索实施地方政府财政破产制度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